问题 | 什么情况下房产不得转让,房产转让合同必须注明哪些内容 |
释义 |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房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产转让合同必须注明的内容: 一、转让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三、土地所有权性质; 四、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五、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六、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七、房地产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八、房地产交付日期;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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