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谁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在之前已经做过阐述,也就是公司法解释四第2条的规定。 公司法解释四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法条解读 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存在明显的不同的是,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的原告范围要大的多,不仅包括股东,还包括董事和监事,而且还有等。也就是公司法解释四第1条的规定。 在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的原告资格问题上,司法解释未对股东作出类似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限缩解释。 此处的等包括与公司决议内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主要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以及公司债权人。 杜万华专委认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条适格原告范围,实际上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行为边界没有法律规则明确约束的前提下,基于常见的公司决议可能涉及的主体范围而作出的列举性规定。也就是说,该条的规定更多具有一种指引作用。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https://www./,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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