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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有哪些类型
释义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法律咨询: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答:
    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
    股东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的诉讼;
    【延伸阅读】
    合作协议书样本
    公司经营范围
    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一、股东权利的分类有哪些
    股东权利的分类有如下:
    1、根据权利行使的目的,可自益权和共益权。自利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同利益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请求法院宣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议或自行召集;
    2、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是专属特别股股东享有的权利;特别股股东权利的范围、行使顺序、金额、优惠待遇限制一般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
    3、根据权利的性质,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前者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剥夺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权利,如果特别权和共益权,后者是指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剥夺的权利,自益权多为此类权利。
    二、股东的分红权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1、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以股东先行内部救济为原则,即股东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或操作股价的工具。在公司运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的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从而引发的纠纷。
    3、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股东分红权)诉讼救济途径:
    当公司具备上述的利润分配条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盈余利润分配诉讼;当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时,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资本多数决滥用,股东大会决议侵犯股东正当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同时请求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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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