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人员在 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