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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法第十八条内容
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18条主要解决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劳动合同具有特定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单一的客体(劳动行为)、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以及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第18条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有什么特征?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18条主要是解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问题,劳动合同除具备合同的主要特征外,还具备以下4个特点,首先,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其次,劳动合同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第三,劳动合同具有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最后,其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若协商不成,则适用集体合同规定,若无集体合同或未规定劳动报酬,则实行同工同酬;若无集体合同或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则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单一性、有偿、双务合同特征,以及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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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6:0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