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的九种行为 |
释义 | 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的九种行为如下: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一、一般破坏监管秩序罪怎么量刑 一般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的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是破坏监管秩序罪:殴打监管人员的;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二、监狱遇有哪些情形的,可以使用戒具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1.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2.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3.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4.劫夺罪犯的; 5.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