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人民警察不可以有哪些行为 |
释义 | 监狱人民警察不可以有以下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等。 一、什么是破坏监管秩序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且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送到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执行刑罚期间有破坏该执行刑罚场所的监管秩序的行为之一,且破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破坏秩序的行为是指:第一,殴打执行场所的监管人员;第二,组织其他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第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第四,殴打、体罚其他罪犯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罪犯。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在监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严、管理松懈而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或者由于工作粗枝大叶、疏忽大意而错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职务上的过错,不构成犯罪,们是如果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三、破坏监管秩序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犯此罪的,依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情形有: 1.殴打监管人员的;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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