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
释义 | 公司和合伙企业是两种不同的商业实体形式,它们在组织、运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 组织形式 公司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实体,由股东出资设立,依法取得公司法定资格,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合伙关系,其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享有合伙财产的收益和承担合伙负债的风险。 2. 财务结构 公司的股东只需要出资到位,不必亲自参与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结构相对独立,股东只享有公司股份的权益和分红。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亲自参与经营管理,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和分红比例由合伙协议规定。 3. 税务政策 公司和合伙企业在税务政策上也存在差异。公司的纳税方式是按照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而合伙企业则根据合伙协议确定合伙人的分配比例,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4. 法律责任 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和法律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不会对个人财产造成影响。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法律责任是无限制的,即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影响。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新建设立,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开办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二是改建设立,即原有国有企业,符合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条件并为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投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借鉴现代各国通行的公司制度,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为促进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 综上所述,公司和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财务结构、税务政策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选择商业实体形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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