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给个人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给个人,法律规定,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农村土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暂时不能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一、有土地证可以贷款吗? (一)土地抵押贷款时需要具备的条件 1、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 2、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二)在土地符合办理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借款人需具备的条件 1、抵押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交清土地出让金 2、抵押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3、抵押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 4、抵押人持有土地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5、抵押权人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6、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借款额一般不超过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扣除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 二、什么是抵押权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国有划拨土地能贷款吗 划拨土地办理抵押贷款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