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怎么量刑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8条规定了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刑罚。数额较大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刑罚幅度及司法解释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其既遂情况下的刑罚幅度及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刑罚幅度主要取决于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罚。然而,刑罚的具体幅度还需要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犯罪数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此外,司法解释对于刑罚幅度的具体解释也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刑罚幅度及司法解释方面,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犯罪情节和司法解释等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结语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其既遂情况下的刑罚幅度及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刑罚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刑罚的具体幅度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和犯罪数额等因素。同时,司法解释对于刑罚的解释也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犯罪情节和司法解释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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