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需要注意哪些切入点 |
释义 | 简而言之,它包括三类主题:现任国家工作人员周围的人、前国家工作人员周围的人和前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分为以下五类: 1.本国工作人员的近亲。刑法没有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不一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包括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和兄弟姐妹,而《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辈和孙辈是近亲,这比刑事诉讼法的范围更广。司法实践基本上基于《民法典》规定的近亲范围。 2.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关系足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行为的非近亲属。比如同学、战友、村民、同事、情妇、情人、秘书等。 3.离职的本国工作人员。它不仅包括退休人员,还包括辞职的本国工作人员。 4.前本国工作人员的近亲。 5.与前本国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本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下列情形: 1.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周围的人通过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的财产。 2.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现任和前任雇员)关系密切的人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前雇员)的职权或地位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形成的便利,索取或收受委托人的财产。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身份形成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产的。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对于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周围的人来说,其职务行为是不可能行使的,只有利用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有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才能构成犯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申请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与当前国家工作人员周围的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 这起犯罪的几个常见辩护切入点 1、本罪假定委托人寻求不正当利益 与刑法第385条规定只要委托人谋取利益就可以构成犯罪不同,本罪必须以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反之,如果当事人寻求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不正当利益有以下两种情况:1。特定主体被赋予一定的权利而不享有一定的权利。建筑公司不符合招标条件,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二)违法减少或者免除特定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纳税人履行的纳税义务被非法免除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某一特定主体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某些利益,但它采取了非法手段。本案取得的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种观点,例如,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虽然投标人符合招标条件,可以通过正常渠道中标,但投标人通过贿赂中标属于获取不正当利益。本文不同意这种观点。认定为不正当利益,构成成本犯罪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受惠人必须采取非法行贿手段。刑法第288条关于申请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笔者认为,判断其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的标准应当是受贿与获取利益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不能确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对被告有利的怀疑原则,还应确定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与刑法第388条受贿罪(调解受贿)的关系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产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被称为调解贿赂,目前仍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仅从规定的角度来看,调解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似乎有很好的区别。前者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本身的贿赂,后者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周围的人的贿赂。但问题是,在实践中,利用亲友和利用我的权力的便利往往交织在一起,这很难把握。国家工作人员本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是利用自己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还是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界限并不清楚。如果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职权或影响力,形成身份作为保证,并且是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这种情况应视为调解贿赂。因为此时,其他国家的工作人员为受托人谋取利益,主要关注行为人的相应权力或地位,而不是简单的亲友关系。 我们之所以要具体分析上述问题,是因为在实践中,许多行为人同时被指控行贿和利用影响力行贿。两项罪名的法律处罚不尽相同,但巨额特别是巨额的相关标准完全相同。如果发现行为人构成两项罪行,他必须因几项罪行受到惩罚;如果全部认定为受贿罪,二者的累计受贿金额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定处罚范围,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案件可能的量刑结果,对行为人采取最有利的方案,并决定是为罪行辩护还是为数起罪行辩护。 3、贿赂前本国工作人员 根据2007年7月8日《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同意接受委托人辞职后的财产,辞职后接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在辞职前后连续收受委托人财产的,辞职前后收到的部分应计入受贿金额。因此,有必要区分接受他人委托的行为是发生在离职的本国工作人员辞职之前还是之后。离职后接受委托的,只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离职前接受委托的人,由于构成要件不同,需要区分利用职务便利,是利用自己的权力或职务所形成的便利,还是仅仅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它们是否构成数罪,对最终的量刑结果有不同的影响,因此也有必要加以区分。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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