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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警大队扣我车扣了三个多月了一直不给我处理该怎么办
释义
    交警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除非涉及违法情形或鉴定需要。鉴定时限为委托3个工作日、鉴定20个工作日(最长60日),复检需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交警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领车。交警扣车期间的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如违法扣车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交通事故要素包括车辆造成、在道路上发生、在运动中发生、有事态发生、人为原因、有损害后果、心理状态为过失或意外。
    法律分析
    除无证、无牌等违法情形,或者为检验鉴定需要外,交警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因检验鉴定扣留机动车时限如下:现场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检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鉴定,超过20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接到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另行委托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交警必须通知当事人领车。看着很复杂,其实只要一核对交警是否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哪天出来的,是否违法扣车就一目了然了。此外,按行政强制法,交警队扣车的停车费是应当由扣车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如果交警队一直违法扣车还要你出停车费,一定要拿到票据,然后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要求交警队承担扣车期间的停车费,并赔偿违法扣车期间你的合理的替代性交通费用。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结语
    总结起来,根据以上所述,交警在没有相关违法情形的情况下,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鉴定时限为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60日。当事人在收到结果后有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以一次为限。最终确定结果后,交警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领车。此外,如果交警队违法扣车并要求当事人支付停车费,当事人可以要求交警队承担扣车期间的停车费,并要求赔偿合理的替代性交通费用。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车辆造成、在道路上发生、在运动中发生、有事态发生、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以及当事人心理状态为过失或其他意外因素。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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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6:4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