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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购书违约规定是否在10天后生效?
释义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应在90日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若开发企业未能按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除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算,超过约定的期限就属于违约。《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认购书违约规定的生效时间是否可延长?
    根据《认购书》中的相关规定,认购书的违约规定的生效时间是否可延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一般情况下,认购书中的违约规定是双方在签署认购书时达成的协议,其生效时间一般是固定的。但是,如果双方在后续协商中达成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延长违约规定的生效时间。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延长的具体时间和条件,并在补充协议中进行书面确认。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对认购书违约规定的修改或延长都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书面确认,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协助承购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若开发企业原因导致承购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除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认购书的违约规定的生效时间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延长,双方应明确约定延长的时间和条件,并书面确认,以保障双方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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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4: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