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后加名字是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发生性质的改变。但夫妻一方在自己所有的房产的房产证上加入另一方的名字,可以视为同意将自己的房产与另一方共同所有,这在法律上叫赠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作为不动产的一种,一旦加入另一方的名字,物权变更即产生法律效力。 一、约定给子女后未办理房屋登记可以反悔吗 约定后,男女双方都反悔。将房产约定给子女后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男女双方都反悔,并对房产权属重新进行了约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因为未将子女的产权记载于登记簿,只是产生合同效力,未产生物权效力,离婚协议只对协议中俩人产生限制作用,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新协议发生效力,如果需要进行房屋登记,按照新协议办理即可,也就是前文中说的,即使法院不予支持了,但登记部门不需要进行把关,按照申请人意思登记即可。 约定后,男女一方反悔。一方反悔要求将约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约定,另一方不同意,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进行变更。 二、房屋不动产权证定义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房屋不动产权证,即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该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相一致。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加名字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就是增加房产的共有权人,一旦加名字则产生了物权公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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