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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该如何理解?
释义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转移一切权利给保险人并要求全部保险金额赔偿的法律行为。委付的适用条件包括保险标的物推定全损、保险人接受委付等。委付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即不可撤回。委付包括权利和义务,不得附加条件。各国法律对委付也有相应规定。
    法律分析
    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当。
    适用的条件:
    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权呢各国法律均有规定。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项:
    1)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或者按全部损失求偿。若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是委付。
    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委付是否适用于实际全损呢一般认为,既已发生实际全损,被保险人委付对保险人而言并无任何意义,仅需按合同依约要求赔偿即可。
    2)委付是一项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经承诺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能撤回。但保险人并不总是愿意接受委付,因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并非都对保险人有利。例如,船舶优先权就始终依附于船舶,假如保险人接受委付则有可能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但该项规定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换言之,保险人无论是否接受委付,都应按全损赔偿。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英国法已作肯定规定,即只有在被保险人不委付保险标的时,保险人才按部分损失赔偿。
    3)委付财产的接受包括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法律禁止保险人只接受财产权利而不接受财产义务,或被保险人只委付财产义务而不委付财产权利。因此,委付必须是全部的,无保留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结语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项传统制度,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明确表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的适用条件包括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承诺接受委付等。委付是一项双方法律行为,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不能撤回。委付的接受包括权利和义务,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保险委付制度在各国法律中都得到确认和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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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5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