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 |
释义 | 保险委付和代位权是海上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法律行为,前者是被保险人将全部权利转移给保险人以获得全额赔偿,后者是保险人在赔偿后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方的赔偿请求权。 法律分析 1.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2.代位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假如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 拓展延伸 保险委付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及法律实践 保险委付代位权是指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将其保险赔偿权利委托给第三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它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在法律实践中,保险委付代位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便利,使其无需亲自处理保险赔偿事宜,而是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代为处理。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保险委付代位权的设立有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提高保险赔偿的效率和公正性。 结语 保险委付代位权的设立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便利,使其无需亲自处理保险赔偿事宜,而是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代为处理。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保险委付代位权的设立有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提高保险赔偿的效率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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