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将提高多个“民生标准”:劳动者月 最低工资标准 将从目前的128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为12.5元;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570元和430元。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