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录像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 5、打印遗嘱。 6、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继承遗产需要什么手续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1、继承公证,到被继承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薄;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必须提供公证的委托书。 2、可以申请免税。 3、登记过户,到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证;继承权公证书;减免税批复。 二、遗产分配原则有哪些 1、份额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