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经办人不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也不是经办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办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是经办人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客观: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