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有关出票人的禁止背书的规定。尽管此处标明的是不得转让,但在实践中只要表明了禁止背书的含义,如禁止背书、禁止转让等字样,亦是有效的。依此规定,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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