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归档的规定 |
释义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六十九条【归档顺序】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 (七)执行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 (四)审查意见; (五)集体审议记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受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在受理之后,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结案。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结案之后,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并按照既定的顺序进行归档。 一、批捕了就是条件够了就会被判刑吗? 不一定,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经过审查,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内补送。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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