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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相关规定
释义
    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一般规定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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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5: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