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列表 |
释义 |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涉及的部门和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监督管理,地方政府部门负责本地区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涉及多个机构和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各部门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和判定,以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一、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有哪些 1、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如下: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涉及的部门和机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涉及的机构和部门较多。除诊断、鉴定机构外,诊断与鉴定工作过程还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和组织,需要各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的举证义务时,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交已掌握的诊断与鉴定所需材料。此外,在协助取证方面诊断机构也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和配合(如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工作场所现场调查)。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证据材料存在异议时,需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判定或裁定。 一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二是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是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劳动者进行首次鉴定时,原诊断机构要提供职业病诊断时的有关材料;进行再鉴定时,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要提供首次鉴定时的有关材料。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方面,除了诊断和鉴定机构外,还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和组织的支持和配合。这些部门和机构的协作是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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