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具备特殊情形时,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四款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