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如下: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程序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短期内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用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