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中未遂的认定 |
释义 | 在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的是犯罪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具有质量和数量两个特征: (1)从质量上讲,只有违反犯罪分子意志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数量上讲,违反犯罪分子意志的原因必须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巨额财产为诈骗目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因特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核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超过五千条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超过五百人次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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