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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积金能否应用于农业户口?
释义
    农业户口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适用于城镇职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提取条件有限。公积金认定需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法律分析
    一、农业户口能上公积金吗?
    农业户口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不区分农业户口还是城镇户口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是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二、住房公积金的包含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能够在城镇建立不在农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在职职工才可以。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和离退休职工是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两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一部分所在单位为职工职工缴存,另一部分缴存是由职工个人,个人缴存的部分会由单位代扣,缴存时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4)长期性缴存住房公积金。一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职职工必须按规定缴存不得间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规范性、统一性和稳定性。
    (5)住房公积金的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就是指住房公积金虽然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但也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并且实行专户管理必须存入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二是专用性,实行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职工只有在死亡、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住房公积金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
    对于公积金的具体认定情况,是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目前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都应当根据实际来为劳动者缴公积金,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协商进行认定。
    结语
    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方面并无区别。住房公积金适用于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具有长期性、积累性和专用性的特征。具体认定公积金的情况需要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双方可协商认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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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