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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补偿的税务处理
释义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从政府处获得搬迁补偿款,无论是货币资金还是非货币资金,从性质和根源上均构成税收上的收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考虑到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款将用于弥补搬迁损失和支付重建成本,为减轻企业税收资金占用负担,对将搬迁补偿款确实用于安排搬迁成本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按企业是否有搬迁规划,明确了具体的税务处理方法:一是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用企业搬迁补偿款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没有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没有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企业应以搬迁补偿款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将其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企业有相应的搬迁规划,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对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准予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到企业搬迁的阶段性需要,税收上制定了企业可以推迟(递延)确认收入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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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3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