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夫妻离婚手续应该由双方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在申请的30日内,任意一方可以反悔,随时撤销申请。等待30日“冷静期”过去后,确定仍要离婚的,再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确认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