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 |
释义 |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有四项限制,包括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补办结婚证、未就离婚达成协议、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结婚登记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法律分析 以下情况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1.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补办结婚证的; 2.未就离婚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结婚登记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拓展延伸 哪些情况下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包括:未达法定婚龄、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以外的其他人结婚、未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办理离婚登记后未申请离婚登记或者申请离婚登记后超过三十日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办理。 结语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有一定的规定,若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补办结婚证、未就离婚达成协议、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登记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无法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应自行寻求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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