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集处理货物索赔所需要的文件 |
释义 | (1)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收货人是指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的应是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客户或分运单上的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代理应向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八提出索赔。 (2)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的人员如下: ①承保货物的保险公司; ②索赔人委托的律师; ③有关的其他单位; ④集运货物的主托运人和主收货人。如果收货人在到达站已将货物提取,则托运人将无权索赔j如托造火要求索赔的话,应该有收货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 货物索赔的地点和时限: (一)索赔的地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钧中间姑,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或当事承运人)或其代理弧提,出索赔要求。 (二)索赔的时限。 (1)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任何异议均按上述规定期限向承运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将丧失对承运人诉讼的权利。 (4)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航空货物索赔所需的文件: (1)正式索赔函2份(收货人/发货人向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向航空公司); (2)货运单正本或副本; (3)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和其他必要资料; (4)货物舱单(航空公司复印); (5)货物运输事故记录(货物损失的详细情况和索赔金额); (6)商检证明(货物损害后由商检等中介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 (7)运输事故记录; (8)来往电传。 航空货物索赔的赔偿规定: 1.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1)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2)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 2.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4.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5.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6.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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