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仲裁员,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审理和裁决工作的人员,相当于劳动仲裁委的法官。劳动仲裁员又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全职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兼职由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律师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参与劳动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审理。 担任劳动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分类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一、证书是各级劳动仲裁员资格确认和身份证明的重要标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专、兼职仲裁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证书使用注意事项的规定,切实履行仲裁员的工作职责。 二、为使证书的管理规范化,《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中的聘任期限,专职仲裁员为3至5年,兼职仲裁员为1至3年。具体聘任期限由各级聘任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仲裁员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证书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具体负责办理。 四、从事劳动保障仲裁工作的人员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经仲裁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 担任劳动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