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原则上说,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一套住房应当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只有两证齐全,购房者才算获得了完整的权利。此外,还有下列几种情况:情况一,土地是集体土地,即农村的房屋,土地的证件为宅基地证。如果是这种情况,是不能过户的。情况二,历史遗留问题,以前的开发商只有大的土地证,没有把大土地证分割,导致每一户没有单独土地,但每户都有房产证。还有一些开发商因为没有缴足费用而没有办理土地证,但是每一户也都有房产证。这种情况是可以过户的,但需要国土部门出具证明,证明没有土地证,或者复印大的土地证到房管部门。情况三,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有大土地证,没有把大土地证分割到每一户,每户都有房产证。这种情况房产证也是可以过户的,同样需要国土部门出具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