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裁员后孕妇如何赔偿 |
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即使单位裁员,原则上也不能解雇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解雇孕妇的,其行为是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可以根据第八十七条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补偿。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给用人造成劳动者造成重损害的,对劳动者造成重损害的,对劳动者造成重损害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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