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供货或运输单位名称,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或型号规格填写。 (3)金额,填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合计金额栏的金额。 (4)货物入库时间,填写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一般可以按货物入库单上记录的时间填写。 (5)记帐凭证号码,填写根据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进行帐务处理时记帐凭证的编号。 (6)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凭证号码,空白不填。 (7)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时,如果专用发票抵扣联不足25份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合计”栏。如果专用发票抵扣联超过25份,需填写两张以上表格的,在每张表格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每张表格的小计数汇总填写在第一张表格的“合计”栏,其他表格不填写“合计”栏。 (8)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录入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有关数据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以直接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9)其它各栏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填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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