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应做好下列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1、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2、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3、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 4、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5、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