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 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因此,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 社保 的义务,如果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可以去当地 劳动监察 部门去投诉。 社保是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劳动者交社保,否则,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虽然一般入职单位的职员,公司是需要给职员缴纳社保的,但是职员本身也需要缴纳一部分,并且此部分单位不会另行索取,而是直接从职员的薪资之中扣除,对于此种行为,一般职员受到的发放 工资 的短信之中就会有提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