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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确权纠纷案件管辖范围
释义
    不动产纠纷应根据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动产权属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则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大多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原则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倾向于将不动产纠纷区分为不动产权属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两类纠纷因性质不同,在管辖方面也应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动产权属纠纷
    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动产合同管辖
    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不动产纠纷”应根据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
    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并不当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只有与不动产物权相关的纠纷方能适用。现实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在房屋没有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开发商与业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专属管辖原则,不动产纠纷应根据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因此,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而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则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的管辖。因此,在处理不动产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管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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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7: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