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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回收办法
释义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及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在公共利益确需、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等情况下被收回。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自然灾害导致土地权利消灭、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续期等情况。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后,需在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1、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2、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手续怎么办理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2、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3、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收回: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等。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给予适当补偿。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的办理手续如下: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且未续期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注销;已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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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0: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