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民离世以后,其户籍资料是要求及时到户籍部门办理注销的,注销以后其身份证也被视为无效的身份证证件,应该及时交到户籍部门销毁处理。 需要去当地派出所登记办理死亡户口注销,这时身份证才作废,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 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 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 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二条 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