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格式条款并不是全部都属于无效条款。 首先格式条款总是一方预先拟定的。其次,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不可协商;规格化、定型化;对象广泛、重复使用的特征。 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是指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