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携带的证件如下:
 1、双方的结婚证;
 2、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离婚协议书;
 4、各带两张1英寸最近的半身照片。
 由于双方同意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因此双方需要亲自到场,不能委托处理。同时,双方携带的离婚协议数量应为三份,离婚协议应同意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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