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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呢?
释义
    1、购房者在签署认购书时,往往在认购书中会有定金条款,所谓定金,是指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2、目前,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要求的定金往往在2万至10万之间,偶有超过百万的。作为债之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规定了违反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责任
    由于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如果违反了,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书一样么?
    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壹份合同,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为了保障将来能够得到履行,会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通过认购书中定金协议来约束购房者将来按时签订购房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见,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具备2个条件
    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
    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缺少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均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意思
    商品房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认购书有效吗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预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将来签订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作出的一种承诺,并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由于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影响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如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此种情形下,商品房认购书不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该商品房认购书应依法认定无效。
    商品房认购书应具备什么样条件
    商品房认购书满足条件才会有效力:
    1、所购的房地产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认购书要具备合同生效的主要条款。
    3、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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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