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的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书证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书证分类如下:文字书证: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图形书证:指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案件情形的书证。符号书证:指以符号作为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书证的意义:(一)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作案动机和目的。(二)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三)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辩和虚伪的陈述。(四)在贪污等经济犯罪案件中,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私文书证:指公文书证以外的书证。公文书证:指工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处分性书证:指书证中所记载的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书证。报道性书证: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 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 批准逮捕 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 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 诉讼 参与人,听取辩护 律师 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