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了解哪些内容? |
释义 | 不动产查封期限由二年变为三年,债务人可申请续行查封。原规定为查封期限不超过二年,现规定为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对于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强制执行取得的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需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查封登记。 法律分析 不动产查封的期限由原来的二年变成三年,查封期限到期前,债务人还可以申请续行查封。 原查封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现行查封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查封房产是指,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拓展延伸 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该条例,不动产查封期限一般为三年,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延长或解除查封。不动产查封适用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查封期限的设定旨在限制不动产的转让和处置,以保证涉案财产的安全和稳定,确保相关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结语 不动产查封期限由原来的二年变为三年,期限到期前,债务人可申请续行查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特殊情况延长或解除查封。不动产查封适用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旨在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设定查封期限旨在限制不动产转让和处置,确保涉案财产安全稳定,保障法律程序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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