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散业委会的权力属于谁? |
释义 | 只有业主大会或小区业主有权解散小区业委会,其他人无权解散。街道办事处只有撤销决定的权利,无解散权。因为业委会是由业主选出的,解散需由业主大会或小区业主决定。 法律分析 业主大会或是业主们才有权解散小区业委会,除此之外其他人则无权解散。就算是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对其也只有撤销决定的权利,而无解散的权利。因为业委会是由于小区的业主们选出来的,所以想要将其解散,则必须由业主大会或是小区业主们来进行。 拓展延伸 业委会解散:权力归属与程序解析 业委会解散涉及权力归属和程序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力归属于业主大会或者相关法定机构。通常情况下,业主大会具有解散业委会的最终决定权。解散业委会的程序包括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解散议案、表决通过等环节。在程序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规程,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解散业委会需要充分的讨论和决策过程,确保业主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权力归属和程序解析是解散业委会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结语 业主大会或业主们才有权解散小区业委会,其他人无权解散。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只能撤销决定,无解散权。业委会由小区业主选出,解散需由业主大会或小区业主决定。解散涉及权力归属和程序问题,需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公正性和合法性。权力归属和程序解析是解散业委会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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