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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具体内容
释义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财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确定。
    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八条采取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将其名下的原住房交区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实物配租住房另行配租,原住房权属性质不变。
    申请人交出原住房的,配租面积按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不能交出原住房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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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5: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