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协议签署后,原本准备购买的顾客不再想购买 |
释义 | 签订居间协议后卖房人不卖了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和第584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损失赔偿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的损失。 法律分析 签订居间协议后卖房人不卖了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拓展延伸 顾客在居间协议签署后改变购买意愿 居间协议签署后,顾客对原本准备购买的物品或服务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导致他们改变了购买意愿。这种变化可能是由于居间协议的条款、条件或约定对顾客产生了影响,使他们重新评估了购买的必要性或可行性。顾客可能发现居间协议中的某些限制、责任或风险不符合他们的期望或需求,因此决定不再购买。这种情况下,顾客可能会寻求其他替代方案或重新考虑购买的时间点,以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和利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签订居间协议后,卖房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导致顾客损失的情况下,顾客有权要求卖房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在居间协议中,顾客对于其购买意愿的变化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顾客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重新评估购买决策,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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