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抑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处理该赔偿纠纷的核心问题。由于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承担会有完全不同的后果,所以准确理解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是公平、公正处理双方均无过错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关键所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相对于过错责任原则,其适用条件为: (1)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 (2)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3)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4)存在因果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