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签发三个月一次签注、三个月二次签注、一年一次签注、一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七天;属于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三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三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三个月一次签注、一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七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 第四条 颁发护照、签证的机关有权拒发护照、签证;对已经发出的护照、签证有权宣布吊销。 第五条 中国护照发给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随其父母使用同一本护照;必要时,也可以单独发给护照。 |